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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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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从该法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组成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分两类: 一、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二、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一、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对债权会议的事项有支持或者否认的债权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债权人: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已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连带责任人; 3、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责任人; 4、担保物价值小于担保债权,就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5、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 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对债权人会议的事项没有支持和否决权的债权人,主要有: 1、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不构成破产债权的债权人。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第一条中的五类人在破产清偿中有直接关系,而第二条所列的两类人却没有直接关系,法律不赋予其表决权,主要是从保证无担保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 (1)第一次会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以上就是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是怎么样的解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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