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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同意分别拥有财产制度,第三方知道该协议的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偿对方。
《》第四十一条规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后债务归男方,再复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仍然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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