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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队(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占用。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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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六)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七)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八)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和阻拦:(一)使用各种水源及供水设施设备;(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命令人员转移;(四)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进行的建(构)筑物,使用临近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通信、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六)扑救火灾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事项。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在灭火救援中,因采取强制排除险情给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应急救援时,现场总指挥可以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职权。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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