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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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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设立网站和通讯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控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发布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非法使用信息网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建立一个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户数量达到2000个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信群体,数量达到5个以上或者群体成员账户累计1000个以上的; (四)发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1、在网站上发布100条以上相关信息; 2、向2000多个用户账户发送相关信息; 3、向群组成员累计3000人以上的通信群组发送相关信息;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累计达到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相关信息;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两年内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行政处罚、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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