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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高空抛物砸伤由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担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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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掷物损害他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掉花盆的户主作为花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侵权纠纷,可以将施工单位、装载货物车主做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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