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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申报书。(1)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成立的时间、担...
债权申报提供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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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申报。2、债权证据材料。(1)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等,债权人不仅应提供详细账户,还应复印或出具原始凭证;(2)债权赔偿的证据材料,如账单、赔偿协议等;(3)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3、计算利息的,应附有详细的利息清单(利息计算至破产企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营业执照复印件(由营业债权人提供)。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提供)。《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临时确定表决权的,不得行使表决权。 享有债务人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赔偿权的,不享有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由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出席,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申报工伤待遇需要申请审核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下面,关于申报工伤待遇所需要的材料。 一、申报工伤待遇需要的材料: 1、《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应同时填报《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事故结案批复或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需结付工伤治疗费用的,应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等;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还须提供事先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和交通费原始发票。 4、需结付配置、更换、维修(不含保修期内维修)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的,须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确认的《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票据。 二、申报工伤待遇的注意事项: 1、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应事先持经市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本人《认定工伤决定书》(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应提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工伤职工应选择汽车、火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方可事后报销结付相应交通费。外出就医途中所需食宿费具体可结付天数,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前往就医地事先确定。 2、因情况紧急,职工在工伤发生地就近治疗、未事先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市区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在办理相关费用报销结付手续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急救证明。
债权申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说明债权的数额和财产担保的书面材料,有关证据。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不在申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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