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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在补缴土地使用金,进行房产评估、缴纳税费后即可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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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在补缴土地使用金,进行房产评估、缴纳税费后即可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置房屋在补缴土地使用金,进行房产评估、缴纳税费后即可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置房屋在补缴土地使用金,进行房产评估、缴纳税费后即可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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