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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工伤认定案件中,申请人能否提供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性条件,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关...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 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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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工伤认定案件中,申请人能否提供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性条件,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那么其工伤认定的申请将被拒之门外。那么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的情况是什么,作出决定流程是怎样的?
1、伤者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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