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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需要: 1、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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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四)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二、交通肇事逃逸负全责吗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是以当事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为定罪的必要要件,在司法操作中,责任的大小往往是采纳交通警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而,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却存在一种推定事实的证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两条规定表明,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认定事故责任,在法定条件具备、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事故责任,而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可以不再进行证明。这就确立了“行政推定”。
交通事故逃逸责任的认定: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造成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另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天以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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