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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有一个问题,如何解读抚养费增加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当事人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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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3、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4、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那么,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増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塬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塬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李某平由于身患重病已经无法抚养李某,作为子女的 第一顺序抚养人,王某枝有义务抚养李挪。李某的奶奶是 第二顺序抚养人,在王某枝有能力抚养李某的情况下,李某的奶奶没有义务抚养李某。故法院判决王某枝每月支付李某1000元的抚养费。子女请求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必须符合《最离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规定的叁种情况,而第叁款“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包括所有为抚养子女健康成长所霱要的必要费用,但是不包括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同等条件下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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