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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2、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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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2、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原则上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这里需要注意:(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与案件的管辖不同。此时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因为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并实际采取了财产保全而取得了管辖权,此系特殊规定。 (2)申请人起诉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选择权。 (3)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因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管辖权的限制。 3、当事人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某些民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立即采取限制债务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而债权人又不能马上提起诉讼。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时间)第31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管辖。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执行日期:),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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