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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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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权;(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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