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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根据2019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获得以下数据。浙江省所有居民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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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赔偿金=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残疾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个假肢费价格×20÷假肢的适用寿命 假肢维修费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在实践中支持20年。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抚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支出×抚养年限(1)赔偿标准: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到18岁。②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是,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少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3)赔偿限额:被抚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不超过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度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的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受害人死亡的,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度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受害人死亡的,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度消费支出×[20年-(死者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受害人死亡的,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d75岁以上=【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度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它7、误工费=年薪÷年天数(365)×误工天数(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近三年收入的,参照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近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工人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费可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9。死亡赔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1)赔偿标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赔偿期限:①60岁以下,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少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a60岁以下死亡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b、60-74岁死亡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c75岁以上死亡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10、交通费=实际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财产直接损失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损失,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以及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丧葬费的计算适用于全省社会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一般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通常包括: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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