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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1、刑法第120条之二,通过准备凶器、组织培训等方式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准备的犯罪;2、刑法第120条之三,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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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285条) 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刑法286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具有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的功能。所谓采集,是指在数据处理中,对要集中处理的数据进行鉴别、分类和汇总的过程;所谓加工,是指计算机为求解某一问题而进行的数据运算,也叫数据处理;所谓存储,是指将数据保存在某个存储装置中,供以后取用;所谓传输,是指把信息从一个地点发送到另一个地点,而不改变信息内容的过程;所谓检索,是指计算机从文件中找出和选择所需数据的一种运作过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破坏活动有时针对硬件,如某一设备;有时针对软件,如某一数据或程序;有时对硬软件同时进行破坏,比如有些计算机病毒既感染软件,又感染硬件。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就犯罪认定的情形和程序上进行了明确规定: 1、《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的刑法本着有利于打击、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原则,依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将犯罪分为以下九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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