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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
销售假药数额的认定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根据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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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及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销售假药罪罚金数额的确定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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