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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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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职责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有参加物业管理活动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物业、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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