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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应提交: A、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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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继承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 ①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②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④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继承人须为继承开始时的生存之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 2、继承人须为位居继承顺序者。根据我国规定,并非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应按先后顺序分别继承,顺序在后的继承人须在前一顺序无人继承时,方可继承。 3、继承人须为未丧失继承权者。虽然继承人有继承能力,又位居继承顺序,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就可以享有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继承人则丧失其继承人的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继承过户的对象只能是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如过世者内的配偶、子女、父母。 2、死者过世后,继承人需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并且凭税务局开具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去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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