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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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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长期限为20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届满后,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签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
国有土地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根据土地类型或者合同约定确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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