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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综上所述,您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管辖处理,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没有约定管辖的,一般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3、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管辖地还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民事诉讼法(2007)》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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