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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指什么答: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规定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提供经济帮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并且生活难以维持; (2)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负担能力; (3)提供经济帮助仅限于被帮助者处于单身的状态,要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尚未再婚,如果双方原订的经济帮助期限未满,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再婚的,就会丧失继续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时损害赔偿不同。离婚损害赔偿是以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则不以一方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主要是基于对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出发的。除非受帮助方有非常严重的过错,否则也不影响经济帮助的给予。(2)关于经济帮助的具体方法,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了这样几种处理情形:第一,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第二,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该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第三,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法律教育网原创给付;第四,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部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二、一方生活困难是: 1、没有住房; 2、失去劳动能力; 3、无生活来源等情况;三、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四、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即使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所分的的财产也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另一方可对其进行适当帮助,包括住房提供等,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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