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查封抵押物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
主合同变更影响抵押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效力。但是对于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1、动产抵押权人是对动产抵押享有抵押优先权的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动产抵押权人可以是任何单位、个人。企业当然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人。 2、在法律上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4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