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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赔偿和损害结果可能是多样的,不同情况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主要以支付赔偿为主。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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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侦查阶段非法拘留或者超过拘留时间后撤销案件;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可以获得国际赔偿。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需要赔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1。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3、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金额是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劳动能力丧失的,无劳动能力抚养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死者生前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应当支付生活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的,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2、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公民个人,都无权决定或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只能执行逮捕,而没有自行决定逮捕的权力;在侦查需要逮捕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和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执行逮捕时,应有逮捕证。中国法律未规定无证逮捕。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错误逮捕的情形主要有: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为这种逮捕毕竟是应当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虽然逮捕是下了逮捕令的,那么可以强制执行,但是逮捕之前是要对当事人做相关的了解和证据收集的,所以在满足了相关的条件后才能按照规定进行逮捕,这时候又判无罪释放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得到国家赔偿的。
你看国家赔偿法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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