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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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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任意性很大。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或股东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时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3、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人组成不同的解散清算。只有在法院需要强制清算时,清算组成员才能由法院依法指定。;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选择。4、债权人的作用在公司解散清算中有很大不同。债权人的地位是被动的,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企业资不抵债时,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机构对企业进行的清算。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1)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1)清算前提的不同; (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 (3)适用法律的不同; (4)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 (5)清算组织的不同; (6)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 (一)外部原因 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 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3、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4、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 (二)内部原因 1、负债经营 2、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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