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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抽逃出资罪怎么处罚

2021-11-08
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一)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公众,不仅人数多,而且相互关系非常松散,具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因此,在创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有所有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有些人或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筹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一切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定公司章程、召开成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这些人和单位是公司的发起人。(二)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因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得作为犯罪处理。比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存在一些误差导致的虚假出资。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无法自我表达,在变化过程中,一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原因难以避免评估误差,只要不是故意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3)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侵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营,国家专门通过《公司法》规范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出资转移或股本抽回原则,实现了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4)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财产权未转移,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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