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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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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二)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的;(三)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的。
满5万元的,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该销售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未满5万元的,不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该销售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按其他罪名择一重罪处罚。 具体什么商品?药、食品、医用器材、化妆品、农药、化肥、种子等都有独立罪名;而且,也有可能触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名。 现在定的是什么罪名?罪名的确定,要根据证据细节确定的犯罪构成事实;有指控才有辩护,律师的辩护要针对办案机关的具体侦查和指控。
根据相关发啦,关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如何量刑如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根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按行为的性质,分别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如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则仍按本罪论处,罪名定为生产、销售伪省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立案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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