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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执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是多久

2022-03-08
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执行的是2009年5月30日开始实施的。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下称《标准》)已于5月28日下发,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有关赔偿项目的,均按该标准执行。广东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今天告诉记者,这是该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而制定的。据介绍,广东省今年一般地区(深圳属于计划单列市,珠海和汕头属于经济特区,广州等其他城市都属于一般地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提高了11.4%和13.8%,人均消费性支出也有所提升。《标准》各项都有不同程度的上调,受害者将得到更多的赔偿。比如按照新标准,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者最多要赔偿死者76万多元,比去年增加6万元。 [适用: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序号项目标准说明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1、计划单列市,深圳 26729.31。2、经济特区珠海 20949.48,汕头 12542.12。3、一般地区 19732.86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399.80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计划单列市深圳 19779.09;经济特区珠海 16516.77,汕头 10764.95;一般地区 15527.97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873.00 五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计划单列市深圳 65431;经济特区珠海 58359,汕头 27698;一般地区 40775。 六住宿费(元/天) 150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伙食补助费(元/天) 50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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