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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依据证券法第23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我国的证券市场兴属于新兴市场,市场行为和市场管理都不是很规范,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包装上市、内幕交易、非法操纵股票价格等,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使许多公众投资者丧失了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对于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者剥夺有关责任人在证券市场中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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