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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时,即由一般关系进入特殊结合关系,从而缔约当事人间存在一种信赖关系。该信赖关系虽不是以给付义务...
(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2)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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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首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在合同成立前应当遵守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该义务在合同成立前,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保护、通知、保密、合作和禁止欺诈等义务。附带义务: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对方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行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阶段不同,首先是合同义务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附带义务伴随着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甚至包括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由此可见,附随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根据诚信原则应承担的通知、合作、保护、保密等合同附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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