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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承担的种类有: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中央政府发行国债的目的往往是弥补国家财政赤字,或者为一些耗资巨大的建设项目、以及某些特殊经济政策乃至为战争筹措资金。由于国债以中央政府的税收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因此风险小,流动性强,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从债券形式来看,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三种。国库券是中央政府发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证券,是货币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工具。发行国库券的主要目的在于筹措短期资金,解决财政困难。当中央政府的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赤字时,国库券筹资是一种经常性的弥补手段、国库券的发行方式,通常实行招标制,即每次发行前,财政部根据近期短期资金的需要量、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国库券的发行规模,然后向社会公告。各投标人在规定的发行规模的约束下,分别报出自己拟购买的价格和数量。在众多参与价格投标的投标人当中,出价最高者首先中标,之后按出价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配售,直至售完为止。这就是所谓的“竞争性投标”。也有一些小规模的金融机构,无力或不愿意参与竞争性投标,便按照投标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数购买,这是“非竞争性投标”。国库券因期限较短,故其发行价格一般采用贴现价格,即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到期时按票面金额偿还。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的差,即是投资者的利息。国库券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发行价格=面值[1一贴现率×(发行期限/360)]在国库券的流通市场上,市场的参与者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商、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国库券行市的变动,要受景气动向、国库券供求关系、市场利率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美国,证券交易商在进行国库券交易时,通常采用双向式挂牌报价,即在报出一交易单位买入价的同时,也报出一交易单位的卖出价,两者的差额即为交易商的收益,交易商不再附加佣金,在英国,票据贴现就是国库券二级市场上最为活跃的市场主体。持有国库券的机构和个人如需转让,可向贴现所申请贴现。英格兰银行实施公开市场操作,也以贴现所为中介,先向贴现所买进或卖出国库券,然后贴现所再对商业银行进行买卖。
(1)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期限3年至10年,以5年为主,也可发行可续期债,不规定到期期限,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均可购买。 (2)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在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发行,发行主体为地方大型企业和地方城投公司,期限3年至20年,以10年为主,也可发行可续期债,不规定到期期限,银行和券商等机构投资者购买。 (3)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多为大型企业,期限1年以内至10年,以5年为主,也可发行可续期债,不规定到期期限,由银行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购买。 三、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有哪些?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其实很好理解,可续期公司债券是指在债券到期之后,如果债务人无力赎回债券,可以针对该债券进行续期,也会出现债权人主动续期的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之下,债务人可以要求将该债券的利率进行调整,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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