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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外观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描绘、涂装、张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四处张贴小广告是违法行为。非法小广告既破坏市容市貌环境,又损坏公私财物,同时也参杂着许多虚假广告,严重扰乱了市民正常生活,可能会触行政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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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和堆放物品;禁止临街店铺经营者跨门槛(窗)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前款所称的跨门槛(窗)经营是指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外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应当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目前只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对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粘贴的广告有相关规定和要求。而且室内属于私人空间,私人有全力可以自己处理,设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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