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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2022-03-18
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123号部令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123号令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完善了取得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管理措施:明确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明确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如果你对被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可以向车管所提出,由车管所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 车管所注销驾驶证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部令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是必须要注销驾驶证的;在工作中是由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与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自动识别驾驶人的状态,如果状态符合以上情形系统自动注销其驾驶证。因此如果驾驶人对自己的人员状态有异议的,由本人持驾驶证到车管所提出异议,领取核查函,由车管所会同禁毒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确实是不属于应该注销情形的,由禁毒部门出具证明,并更正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的人员状态,车管所就可以恢复驾驶证了。 公安部规定从2012年5月1日开始,持A1、A2、B1、B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及校车驾驶人必须每年到车管所参加驾驶人审验。请你持身份证,驾驶证到车管所大厅参加审验,主要是审验驾驶人的记分情况。有记分但不达到12分的,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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