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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和封存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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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一、纠纷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封存和复印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他是记录医疗机构整个诊疗活动最原始的记录,是维权的保障,因此要第一时间封存和复印病历资料,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三、若发生患者死亡,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尽快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建议您可以委托律师帮助您复印并封存病历,然后做一个病历审查。病历审查就是一个初步的鉴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且病历审查相较于医疗过错鉴定费用较低。接着根据病历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鉴定和诉讼,这样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因此单凭描述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损害后果是否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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