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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笔迹鉴定去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鉴定中心,从事笔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笔迹鉴定条件: 1、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
一、专业知识条件 鉴定人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专业知识,这是司法鉴定人必备的首要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对自己从事的学科的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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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员接受司法机构委托,从事委托申请事项的司法鉴定的非诉讼事件鉴定的受托从行业规定开始。(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如果(1)符合受理条件,可以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如果不能立即决定受理,必须向委托人发行《司法鉴定委托资料的收据》,从收到委托资料之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3)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受理,必须返还鉴定资料,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对于受理资料的司法鉴定机构从7天开始受理的文件是否受理。3、初次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两人进行。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件是原鉴定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还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担重新鉴定的事项。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超过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执行类别进行鉴定的;(2)发送鉴定的材料虚假或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避免,不可避免的;(6)原司法鉴定人员因错误发行鉴定结论的;6、复查鉴定结论有异议,其他鉴定资质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鉴定。复核鉴定除了需要提交鉴定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7、司法鉴定文件的发行司法鉴定人员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必须发行司法鉴定文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件的制作应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件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1)司法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 (2)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 (3)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应当有任命文件。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4)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运作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5)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每项鉴定业务应当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配备鉴定所需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依靠借用或者租用仪器设备进行的司法鉴定事项不予资质认定,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质量相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笔迹鉴定要求: 1、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 2、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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