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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检察院还能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可以抗诉。 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检察院还能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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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又对裁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定;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可抗诉的生效裁定的范围界定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从受理条件和不受理正反两方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则以批复或会谈记要的形式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了规定。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又对裁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定;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可抗诉的生效裁定的范围界定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从受理条件和不受理正反两方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则以批复或会谈记要的形式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了规定。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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