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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实施家庭暴力的;3、重婚的;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
离婚过错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就包括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暴的行为、有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等。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些情况下导致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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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过错方是严格的按照我国《婚姻法》当中46条的规定进行标准来进行认定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婚姻过错方的界定主要看是否有下列的行为如:一方与他人重婚;一方有配偶又去与他人同居;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者遗弃的。有这些行为的都是过错方。
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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