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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法院有权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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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而房子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果执行要保留一方的份额。如果符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夫妻一方债务法院一般不能执行共同财产,因为一方依法偿还;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图的,由夫妻偿还,可以执行共同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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