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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2)项和第(3)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子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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