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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若干规定》第二条是关于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性规定,设置了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程序。其中,第一款为对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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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履行法院判决后,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信息从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在实践中,法院经常从法院系统的名单中删除当事人的信息,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调查系统中的记录没有被删除,这仍然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贷款行为。法院撤销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信用调查报告有相关记录的,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信用调查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调查异议申请,取消信用调查报告中不诚实被执行人信息流程:个人异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向信用调查中心→信用调查中心4天内完成异议确认→4天内异议内部核实→核实未发现问题,移交最高法院核实处理,法院通过跨地区、跨机构、跨层次核实工作。在这个环节中,由于没有明确的信用调查和回复时间,没有直接反馈法院的异议处理过程,没有权限。
一、正常情况下,法院会主动撤除的。 二、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即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其中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还有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另外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后是关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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