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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

2022-09-1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三)、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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