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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拘留所执行”是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人,要送到拘留所限制其人身自由,拘留期限满后再释放,这就是执行。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也是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拘留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时采取的行政处罚手段。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办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法律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和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对五个方面内容作出细化、量化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有处罚幅度的,列出2至3个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3个以上的裁量阶次;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依法应当明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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