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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经营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二)未按照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四)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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