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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
学生在学校受伤是因为学校的设施、设备具有不安全因素,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应按照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当赔偿受伤学生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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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之间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学校对于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存在过错。而确定学校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就是看学校事前是否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注意义务,事后是否尽到对学生的法定救助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就要承担因存在过错而引起的侵权责任。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应有的各项义务,即便发生损害结果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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