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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跑"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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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冒名顶替者构成窝藏包庇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顶替人的行为,因为在事故发生后向办案机关虚假陈述其肇事的行为,涉嫌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跑"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首先,行为人应该在交通事故后逃跑。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他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其次,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调查。毫无疑问,他去找别人代替自己的事故,代替别人承担自己的责任。所以,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将被判处刑罚。至于替代人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向办案机关虚假陈述事故的行为,涉嫌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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