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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独资企业财产按照以下情形分割: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
财产不会被分割的。法人和股东是两码事,有的法人不一定是股东,不是股东就证明不是出资人,不是出资人当然就谈不上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你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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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具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超过一半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与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资额,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2、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结算后的财产;(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我们可以看出,女方吸毒,并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犯错的情形,故而此时依旧是由双方按照平等的原则,分配共同财产。但这仅是法理上的规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可以自主协商确定。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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