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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和解需要到执行庭申请,由执行员将双方的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再由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名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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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当事人申请执行和法院进行执行都必须要有合法的执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离婚协议只是二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明,不是法定机关制定的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程序终结。因为当事人双方在执行中互谅互让达成了协议。只是这种和解协议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并非因此而消灭。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得到实现,而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或者翻悔的,对方当事人仍可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和解协议部分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翻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作为和解协议未履行处理,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遵守申请执行的期限。但是,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的,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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