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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提取人持有关资料到办事处或州直营业部窗口填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心服务大厅提取审批。 2、受理与审查:窗口受理并审核,...
凡在恩施州行政区域内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交的职工,家庭成员(本人、父母或子女)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住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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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缴存职工向中心营业网点(含受托银行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中心营业网点(含受托银行网点)柜员接受缴存职工的申请。 3、审核,中心营业网点(含受托银行网点)柜员审核申请材料无误。 4、审批,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告知职工无法办理的原因。 5、办结,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根据不同购房情形,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购买商品房: (1)七年以内的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首付款发票(或房产证和全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 (1)七年以内的经房产部门备案的房产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凭证(或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房: (1)七年以内的由经济适房开发中心出具的购房合同; (2)付款凭证; 4、城镇规划区内建造自住住房: (1)国土、规划、住建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2)建房施工合同; 5、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 (1)所建房屋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2)乡建办证明及建房施工合同; 6、城区房屋装修: (1)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2)房屋装修合同及预算表; 7、乡镇房屋装修: (1)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批复文件); (2)乡建办证明; (3)房屋装修合同及预算表。
可以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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