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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残疾鉴定时间一般是在治疗结束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残疾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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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是因为侵权受伤的,伤残鉴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复到稳定的状态。如果是工伤,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是侵权受伤,则可以由医院鉴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根据规定,残疾评估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损伤或损伤治疗结束为基准。治疗结束是指临床医学认为病情在临床效果上稳定。请注意,治疗结束不等于康复。法医学实践一般根据受伤部位和损伤程度确定鉴定时间,受害者受伤后3~6个月可以鉴定,具体的鉴定时间需要与法医学交流。一些内固定物质不影响残疾等级评估,可根据骨折愈合标准选择评估时机。例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无需取出内固定和证明。身体附近关节的内固定位置可能会影响关节功能,根据该关节功能评定障碍等级时,原则上需要取出内固定,通过适当的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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