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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肇事肇事逃逸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一、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故意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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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影响了正确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本文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逃逸”的含义是什么呢?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逃逸”一词的解释是“逃跑”的意思,但是否所有“逃跑”都是“逃逸”呢?必须具体情况分析。当前交通肇事后出现了几种特殊的“逃跑”情况:第一种是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为抢救伤者没有保护事故现场而离开现场的。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怎样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部门并将伤者送医进行治疗,勇敢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逃避责任,如果发生逃逸的状况的将会在原来的处罚上加重处罚。除了要严格遵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制度之外,还要对伤者和行人负责并且对于交警的调查工作积极配合。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一般的肇事逃逸还有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但是醉驾肇事逃逸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些驾驶员在发生车祸以后,第一时间做的事情并不是积极的去抢救伤者,而是寄希望于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能够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更有甚者把伤者拖到人烟稀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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