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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我们称婚姻当中有涉外因素的为涉外婚姻,包括一方是国外居民、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关系等等。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对涉外婚姻管辖的规定,接下...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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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需要结婚证,诉状、委托他人的还需要授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等、恶习的证明等 国内一审一般最长6个月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离婚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双方都在外国取得居留权,并常住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因离婚的案件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是有的国家往往以华侨系中国籍公民,以国籍为由,或者以原来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为由,不予以处理。考虑到广大海外华侨的利益,我国法院仍接受他们的离婚诉讼。华侨要求国内法院处理离婚,夫妻双方应该同时回国到原婚姻登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回国或者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离婚,同时必须提交由本人亲笔署名的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的直接证明。如果华侨原先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对离婚问题都能达成协议的,他们也可以到原来登记结婚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则应向夫妻一方在出国前的原来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华侨原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举行结婚仪式的,国内法院不受理他们离婚诉讼。他们已经回国定居的,国内法院仍将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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