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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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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集资、赌博等非法活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且其非法活动势必给社会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因此以进行非法活动为目的挪用公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受“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限制。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需要指出的是,进行营利活动通常指经营、投资、购买股票、炒房地产等可获经济利益的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较大,不受“3个月时问”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于3个月内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由主管部门按违反有关纪律处理;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后虽归还本息。仍应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挪用公款的具体表现如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事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集体给国家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事发前全部归还的,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事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得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金额。(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大、挪用时间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视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可以从构成要件入手,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侵犯本罪的对象主要是公款。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大额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第四,主观要件本罪方面是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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